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以下簡稱為公司法),任何開曼群島豁免公司(最常見的開曼群島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注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注冊為 SPC 可以在公司注冊時或隨后進行。SPC 的概念是,仍然是單一法律實體的相關公司可能會創建獨立的獨立投資組(各自稱為投資組合),每個投資組合的資產和負債與每個其他投資組合的資產和負債以及公司的一般資產和負債進行法律上的隔離。不屬于任何投資組合的 SPC 的收入和其他財產構成公司的一般資產
使用 SPC 建立資產負債分離,而不使用合同限制追索權等替代方法的主要好處是,在法令中嵌入了隔離,而不是在合同中,因此,納入 SPC 具有法定認可的利益。SPC 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優點是,作為公司法規定的法定制度,它也約束了非自愿的第三方,從而將隔離概念擴展到締約方,否則締約方將不受合同性隔離的約束。
任何特定投資組合的負債不得超過任何其他投資組合的資產。如果超過歸屬于任何投資組合的資產,便不會滿足 SPC 的一般負債要求。然而,SPC 的一般資產可以適用于任何投資組合的負債(只要歸屬于該投資組合的資產不足以兌現投資組合的負債),除非SPC 的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為條款)明確禁止對一般資產進行此類應用。條款通常會制定這樣的禁令,以防止投資組合失敗會對 SPC 的一般資產產生不利影響。
可以為每個投資組合指定一個或多個類別的股票,發行這些股票的收益可以單獨分配給同一個投資組合。
與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以及支付股票贖回價格有關的原則,均獨立地適用于每個投資組合,就好像每個投資組合都是一個單獨的法律實體一樣。因此,支付股息、分配和贖回股份的資金只能從與相關股份發行有關的投資組合的資產中提供,只需考慮用于支付股息、分配或股票贖回資金的投資組合的資產負債表。
雖然董事有權根據公司法,在獨立投資組合之間,以及獨立投資組合與 SPC 的一般資產之間,以完整價值移動資產,但董事必須建立和維持 SPC 的一般資產與每個投資組合的資產的隔離。代表每個投資組合訂立的每份合同或協議,也必須在表面上指明由董事或代表董事和代表此類投資組合訂立。
外國法院尚未明確裁決開曼群島 SPC 資產和負債分離的有效性,盡管在越來越多的司法管轄區出現了類似的法定隔離資產和負債。如果資產位于開曼群島以外,通常在相關交易文件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合同保護,以便規定,追索權僅限于特定投資組合資產,并刪除交易對手因不了解所發生負債的法定限制性質而提起任何潛在索賠的理由。
如果需要,為了減少接受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裁決的風險,用于證明支付義務的文件可以由開曼群島法律管轄,各方可以在這些文件中同意遵守開曼群島法院的專屬管轄權。還應注意在標準形式的銀行和經紀業務文件中發現的通用抵銷和凈額結算規定,這些規定將需要專門針對 SPC 結構中的資產和負債分離。
SPC 的董事有持續的義務,確保所有合同均以正確的投資組合的名義訂立,所有資產和負債均在一般資產與每個投資組合之間進行適當的歸屬劃分。
所有開曼豁免公司(包括 SPC)董事的主要職責均來自英國普通法。這要求公司董事以真誠和善意的態度, 以董事認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董事還必須為恰當的目的采取行動,不能束縛他們未來的自行決定權。請參閱我們關于開曼群島法規定的董事職責和責任的指南,以了解有關董事職責的更多信息。
除了普通法職責外,公司法還規定,對投資組合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其他安排必須由董事執行或代表董事執行,并且明確參考相關投資組合。如果歸屬劃分錯誤,公司法還包括補救機制,董事無需承擔任何個人責任。
標準離岸基金結構,例如多類對沖基金、傘型基金、主-子結構和托管賬戶平臺,可以從設立法定隔離的能力中受益,防止具有單獨權益和債務屬性的不同類別的資產和負債之間出現交叉負債問題。
可以設立保險機構,特別是專屬公司,規定將個人保險或產品線隔離在不同的投資組合中,以保護他們免受保險公司所寫其他類別業務的損失。
SPC 的其他用途包括創建多個部分債務發行工具,其中,最好存在額外的法定隔離級別,以便為通常的單獨擔保和/或有限追索措辭條款增加另一個保護級別。
納入 SPC 后,應向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以下簡稱為注冊處)繳納費用,并應每年繳納,包括每個額外的獨立投資組合的費用。有關現行應付費用的詳情,請聯系您的寶龍聯系人,并請參閱我們的開曼群島豁免公司指南,了解在開曼群島設立豁免公司的詳情。
任何在注冊處擁有良好信譽的豁免公司均可以申請轉換為 SPC。
公司將連同其他手續一起,需要股東特別決議同意,并且,如果公司受到監管,需要得到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CIMA) 的同意。公司還將需要 (i) 所有債權人的同意;或者 (ii) 已就提議向所有債權人發送充分通知, 并已獲得公司所有債權人至少 95% 的同意。
開曼群島大法院可以根據 SPC、投資組合的任何董事、任何債權人或股東或 CIMA(僅在屬于被監管基金或其他被監管實體的情況下)的申請,對特定投資組合的資產,發出破產令,并指定接管人。
如果大法院確認以下事項,則可以發布命令:
1 歸屬于任何特定投資組合的資產不足以或可能不足以解除該投資組合債權人的債權;或者
2 希望能夠有序地收回歸屬于任何特定投資組合的業務,并建議將投資組合的資產分配給對投資組合具有追索權的人。
大法院發布破產令后,將暫停就作為破產令發布對象的投資組合,向 SPC 提起的訴訟。未經大法院許可,不得對該投資組合的資產進行訴訟、采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訴訟。一旦發布破產令,SPC 董事對業務或歸屬于具體投資組合資產的權力將終止。
如果 SPC 正在清算,大法院不能發布破產令,在 SPC 的任何清算開始后,之前作出的任何破產令便不再有效。如果任何投資組合是破產令的主體,則 SPC 未經大法庭許可,不得開始自愿清盤。接管人的報酬和費用由特定投資組合的資產支付,接管人的任命優先于所有其他索賠。
SPC 可能會以與其他任何開曼群島豁免公司相同的方式清盤或清算,除非其投資組合中的一個被接管,然后需要大法院許可自愿清盤。委任的任何清盤人必須繼續維持相關程序來隔離并保持隔離的投資組合資產獨立于其他投資組合資產和 SPC 的一般資產。清盤人只能從相關投資組合的資產中解除投資組合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權人僅對公司的一般資產提出索賠,則無權對歸屬于任何投資組合的資產提出索賠。
開曼群島的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注冊條件
1、開曼spc公司名稱必須包含spc或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2、豁免公司轉換成獨立投資組合公司:A由至少兩名董事在注冊登記冊備案,對某些特定問題列明準確的聲明,B提交一份股東授權轉讓資產及負債給獨立投資組合的特殊決議,C在公司本在持牌的情況下獲得開曼金管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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