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公司來說,在美國設立公司應盡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而不設立分支機構或分部(branch)。原因在于,分支機構將被視為海外總公司的一部分,美國稅務局可能會要求其申報全球收入,總部還要為該分支機構的違法經營行為負責,而附屬公司只需為在美本土產生的利潤納稅,總公司也不承擔其違法經營責任。
在美國注冊公司對經營行業和項目限制較少,但從事金融、電信、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能源等行業存在準入限制。一般來說,為便于將來擴大企業經營范圍,注冊公司時可注明其計劃經營的業務,或籠統寫“等一切合法的商務活動”。
一般情況下,注冊公司時無需驗資,也無資金限制。如公司在某州注冊后,需跨州經營業務,則要獲得其他州政府的許可。因此,在選擇籌建公司的州時,應充分考慮當地公司法、稅務、對公司活動的限制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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