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企業法人實行屬地稅制,在日本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企業都要就其經濟活動中所産生的利潤在日本納稅。征稅主體爲國家及地方政府(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征稅對象爲日本法人企業的全球收入,征稅主體對各個征稅對象擁有征稅權。當征稅對象包括境外所獲利潤時,爲避免雙重征稅,制定了境外稅額抵扣的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從日本的應繳稅款中扣除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在日本開展業務的跨國公司,當其獲得一定的應稅收入時,通過辦理源頭課征(即代扣代繳)或申報繳納的手續,計算和繳納應征稅額。爲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的發生,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于1984年簽署了《中日租稅條約》,1991年中國外資法改訂后,雙方政府又進行換文重新確認了某些變更條款。
日本針對企業和個人所得征收五種稅,包括兩種國稅——法人稅、個人所得稅;三種地方稅——都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市町村民稅。針對流通交易征收四種稅,包括兩種國稅——登記許可稅、印花稅;兩種地方稅——房地産購置稅、汽車購置稅。此外,日本還針對消費和財産的所有、轉移等征收消費稅、遺産稅、贈與稅等其他約19種稅目。
日本公司的法人稅包含國稅和地方稅兩大主體,此外還必須繳納根據公司規模爲計稅標準的均攤稅等。這樣,包含地方稅后的實際稅率大約爲42%左右。具體包括:
法人稅
法人收入的22-30%。
法人居民稅
(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村民稅)法人稅的17.3-20.7%及根據法人規模等計算的一定金額等。
法人事業稅與地方法人特別稅
法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各都道府縣的稅率有所不同,并非一定在該范圍之內,注冊資本超過1億日元的法人須另行繳納外部標準納稅)。
所得稅
當獲得利息、分紅收入及其他收入時,原則上對在日本國內銀行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國稅15%,地方稅5%。
消費稅
原則由最終消費者負擔。2012年3月30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正式通過了消費稅增稅相關法案。2013年10月1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正式宣布將于2014年4月1日把消費稅由目前的5%提高到8%。同時,日本政府準備不遲于2015年10月進一步加稅2%,將消費稅再調高到10%。
事業所費
在東京都特別區、政令指定市及其他一些指定城市擁有營業所,且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以上,營業所的建筑面積達到一定面積以上時繳納。
固定資産稅
擁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資産時繳納。
汽車稅
擁有汽車者繳納。
印花稅
填寫、出具納稅文件及合同、發票時繳納。
房地産購置稅
獲取土地、建筑物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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