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已下調至25.5%,低于西歐主要國家,如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等。
沒有利潤分配要求。
無外彙管制。
航運公司受益的噸稅。
參股所得免稅,即對從合格持股所得紅利和轉讓合格股權的資本收益不征企業所得稅。
對從荷蘭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許可費不征預提稅。
廣泛的稅收條約幫助企業減免各項預提稅和避免雙重征稅。
納稅人可以就未來的稅收待遇從稅務機關得到預先明確。
適用于外籍雇員的30%免稅津貼。
關稅和增值稅遞延政策,有效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的壓力。
作爲歐盟成員國可得益于各種歐盟指令(例如關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指令及歐洲兼并指令)。
與具體項目類型有關的稅收鼓勵政策,如對于來自創新專利知識産權的收入隻征10%的稅收。
對于節約能源或符合環保的新投資,在核定稅基時可從投資總額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款項。
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工資所得稅可獲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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