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稅務概況
統一10%的企業所得稅率適用于所有塞浦路斯居民企業,是歐洲最低的所得稅率。
對居民公司取得來自子公司的股息收入完全享受參股免稅(最低持股1%;最低要求);
利潤分配不征收預提稅 (如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2) 而不論接受人居住在哪個國家,或是否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對資本利得及出售子公司股份的收益免稅;
對塞浦路斯控股公司3出售股份(或清算)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資本利得稅及所得稅;
在塞浦路斯控股公司續存周期內不征收資産淨值稅;
可適用“歐盟指令”,包括規定歐盟國家之間對股息收入(或分配)予以免稅的《母公司子公司指令》。
主要稅收法律簡述:
(a) 塞浦路斯境內稅:境內公司(本土經營)需要交稅。
收入包括貿易、制造、工業、采礦、農業、利息、不動産的租賃等所得的商業利潤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和正當經營的利潤。
境外公司隻需爲從本國常駐機構所得的收益支付稅款。“常駐機構”一詞基本上包括辦事處,分公司,工廠或實驗室,煤礦,油田,或超過三個月的建筑項目等。
出租塞浦路斯的不動産和在塞浦路斯的正當經營利潤也應交稅,而不論是否存在常駐機構。
(b) 企業所得稅
當地公司與國際商業公司無明顯區別,所有公司都支付10%的企業所得稅。
免除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如下:
在塞浦路斯收到的來自外國公司的股息收入完全免稅。
國外常駐機構所獲收益免稅,以下情況除外:
超過50%的公司支付行爲産生投資收益。
外國稅收明顯低于在塞浦路斯的應繳稅率。
處置有價證券所得收益無需交稅,這適用于所有公司,無論境內外(個人及公司實體)。 獲利50%不屬于日常業務范圍內(即使該利潤需繳納以下提到的國防稅)。
(c) 國防一次性特別繳款(代扣所得稅)
-應付股利
塞浦路斯公民作爲股東需支付分發紅利的15%作爲代扣所得稅,非本國公民則無需支付。如果分配紅利相當于70%的利潤,納稅結束后兩年內沒有實際分配,則産生的利潤增長及15%的代扣稅應當作紅利分配。境外股東所獲收益則無需如此。
-應收股利
從外國公司所獲股利無需交納代扣稅說明:
獲得股利的公司至少擁有1%的股份
公司的支付款項最多有50%用于投資
外國稅率并不是明顯低于塞浦路斯稅率
塞浦路斯境內公司無需向另一境內公司支付股利稅。
-已獲利息
塞浦路斯本國居民或公司需交納10%的已獲利息稅款。
-利息和版稅
境外公司和個人無需繳納利息和版權代扣所得稅。
-租金
塞浦路斯境內公司需支付3%的租金收入代扣稅(扣除25%后)。
備注:紅利、利息及租金的國防稅作爲雙重稅收協議中的收入稅,單邊扣除。
(d) 資本所得稅
由塞浦路斯境外不動産銷售所得的資本收益不在資本所得稅范疇。該稅隻用于本國境內不動産。
(e) 增值稅
標準增值稅率是15%。
增值稅折合率爲5%。
境內國際公司需注冊登記,以便于他們在歐洲內部貿易享有零稅率,以及在本地費用上收回已支付增值稅。
(f) 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塞浦路斯本地居民則需交所得稅。 個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在該國停留超過183天則被視爲本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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