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注冊外資企業所需材料
一、申請書(行文報送外貿局)
1、投資者名稱、住址和國籍;
2、投資種類和規模;
3、企業類型;
4、投資的主營行業和從事的生産、服務;
5、投資的實施階段和期限。
二、投資者情況介紹
(一)在企業法人投資者情況介紹中應提供下列事項:
1、企業名稱、國籍、地址、電話、電傳、傳真、網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2、企業成立的年、月、日,注冊登記號碼;
3、在國內和國外從事的生産和服務,如國外有分支機構,應注明其經營種類;
4、如在蒙古國和其他國家設有代表機構,應注明其名稱、地址、電話、電傳和傳真號碼;
5、領導機構及成員;
6、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公證);
7、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二)在個人投資者情況介紹中應提供下列事項:
1、姓名、性別、國籍;
2、出生年、月、日及地點;
3、護照種類、號碼、發證機關、地點及有效期限;
4、文化程度和專業;
5、職業;
6、如屬蒙古國或其他國家企業的成員,應注明該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7、護照複印件(公證);
8、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9、外資最低注冊金:10萬美元
填寫固定格式表格,需帶照片。
注:開戶銀行資信證明,是指開戶銀行對該投資者的支付能力予以說明的證明,其原件經公證后與譯文一并提交。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個人投資者應提供護照的帶照片頁面和簽證頁面複印件)
注:複印件需經主管或公證機構公證,或在注冊登記處複印。
四、命名許可
(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國家注冊辦公室申請)
五、合同書
注:提交經公證的蒙文和外國投資者所選文字書寫的合同書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資外貿局的固定格式合同。
建立外商獨資企業無需合同,但屬兩個以上入股者投資時,彼此間應簽訂合作合同。
1、雙方簽訂合同的代表應持有委托證書;
2、投資者名稱或姓名、國籍、專業、地址;
3、企業法定名稱、類型、轄區、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件信箱、所在地;
4、生産、服務種類和經營期限;
5、注冊資金總額、份額,股票數量及每股定價和面值;
6、投資各方所占份額、股票數量、所投股份資本的種類(列表)、數額,其中以現金形式投入擬建外資企業的資金額,應明確轉入的階段和期限;
7、應投入的股份,其中以現金形式投入的股份,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比例到位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承擔責任;
8、(董事會)議事表決制度,表決中支持與反對的意見相等時做出決議的制度;
9、代表外資企業及其領導的制度;
10、如需設監事會,應制定該會及其成員的權力、義務、任期和成員的選舉制度;
11、外資企業的最終結算人員;
12、合同的延期、解除和補充修改辦法;
13、投資者之間商定的其他事項。
六、章程
注:提交經公證的蒙文和外國投資者所選文字書寫的章程文本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資外貿局的固定格式章程文本。
1、企業法定名稱、地址、所在地、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址;
2、從事生産、服務種類、實施階段和期限;
3、注冊資金數額、若屬股份公司應明確入股條件、股票數額、面值及種類;
4、投資者數量;
5、生産管理的組織機構和領導機構的選舉制度,以及其任期、權限和議事表決、做出決議的制度。若屬股份公司,應設最高權力機構,制定會議制度和議事程序及權限;
6、領導機構和監事會成員人數、選舉辦法和任職期限;
7、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以及投資者未履行義務或未按規定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股份公司因投資者拖延投入股份資金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等制度;
8、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制度;
9、財務統計及報告制度;
10、職工的勞動、社會保障等問題;
11、外資企業經營活動的終止、撤消和最終結算制度;
12、投資者之間發生爭議糾紛的解決辦法;
13、投資者商訂的其他事宜。
七、其他附加協議
(除創建公司的合同之外,如各方認爲有必要時,可附産品銷售和出口、設備供應等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合同)
八、擁有財産的證明
(投資者投入的注冊資本中如包括動産和不動産,應附確認財産的說明和證書複印件)
九、特別許可證
(如從事《關于蒙古國企業經營活動特別許可法》中規定的生産、服務項目,應提前辦理相關特別許可證)
十、公司地址
(如自己無房屋需租用時,除與出租房屋的公司簽訂辦公室租賃合同外,還應簽訂從事生産、服務活動的廠房租賃合同,或由出租者出據可以租用的證明)
十一、廠房的衛生鑒定證書
(由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局對廠房是否符合從事生産、服務活動的衛生條件要求做出鑒定)
十二、經濟技術指標核算
(外資公司對擬從事的經營項目應分別進行經濟技術核算)
1、對投資的研究和投資總條件;
2、産品和服務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市場占有率、競爭銷售計劃;産品的廣告宣傳、包裝、倉儲、運輸、費用、生産工藝流程;主要産品和副産品、廢料加工利用、淨化排污措施和生産能力;
3、生産用原輔材料及需求量、質量要求、供貨渠道和計劃,與生産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4、對廠房位置、場地的要求,以及選擇廠房位置、場地的依據,交通、通訊、電力、供暖、氣、水的供應情況;
5、生産工藝流程及示意圖,主要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名稱、種類、主要技術指標和選定依據(一覽表),進貨渠道、價格、零配件和工具,以及民用建筑設施及其要求;
6、生産的安排、組織以及與其相關的附加費用;
7、勞動力需求量(包括生産和非生産職工),專業技術要求,招收渠道;
8、投産前的工作計劃。包括:完善技術資料;簽訂設備供貨合同、進貨、安裝、調試;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培訓人員;簽訂銷售協議等;
9、財務經濟評估、預算。所需投資總額(固定資産和流動資金),資金來源(種類、形式)、投入階段、生産費用預算。項目財務經濟評估(資金回收期限、收益率,無虧損經營標準說明)、結論、利潤;
10、包括所擬經濟技術指標核算方案,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是否符合衛生健康要求,技術工藝水平方面由專業領導做出評估、結論時所需的信息等內容。
在蒙古國注冊企業需要辦哪些手續?
01、設立企業的形式
蒙古國的外國投資企業是指按蒙古國法律注冊成立,外國投資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個外國投資人的投資額超過10萬美元或等額圖格里克的企業。在蒙古國,投資設立企業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處、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02、注冊企業的受理機構
根據蒙古國《投資法》規定,投資人需根據蒙古國公司法、國家注冊登記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新《投資法》出臺后,簡化了企業登記注冊程序,企業可在蒙古國國家登記注冊局辦理“一站式”企業注冊相關手續。此外,企業可赴蒙古國投資局對在蒙古國投資經營相關問題進行咨詢。
03、注冊企業的主要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內容
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申請需包括以下內容:
(1 )投資者的名稱、地址、公民國籍;
(2) 投資種類、規模;
(3)企業的形式;
(4)投資的基本形式;
(5)投資的基本行業,從事的生産、服務;
(6)投資、實施的階段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材料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申請應附以下資料:
(1 )投資者的介紹、身份證、護照和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包括中國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證及護照複印件,如公司法人不能親自前往則需提供委托人授權書及委托人護照複印件等);
(2 )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 )在法人名稱是否與其他法人名稱重合方面經相關登記機構審查確認的文件;
(4)開戶銀行關于投資者支付能力的證明(包括中國公司上一年度完稅證明以及年度銀行往來流水表及所有資産證明);
(5 )可行性研究報告;
(6)外國投資企業的正式地址和電話聯系方式等(蒙古國有關部門在審批材料過程中將查驗公司辦公場地及租賃合同);
(7)《經營特別許可法》中規定的相關許可。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依據主管外國投資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審查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申請及所附材料,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依據技術監督機構做出的以下結論決定是否頒發許可:
(1 )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2)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3)是否符合標準、衛生要求
(4)技術工藝水平的評估。
公司通過審查后,應刻制公司公章并領取企業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公司營業執照到期前三個星期應辦理延期手續。一般情況下,新注冊公司一年度進行一次延期,已經營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冊完成后,應聘請蒙古國當地財務會計人員或了解蒙古國相關稅務和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中方財會人員,每個月按照企業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月度報表(月度報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報表需在下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20日前提交);在蒙古國登記注冊外資公司應該向所在地社會保險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請蒙古國員工和中國員工的社會保險。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冊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國移民局申請多次往返簽證,同時申請長期居住卡;簽證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一緻,法人代表也可以憑借中國車輛駕駛執照在蒙古國交警總署換取當地的駕駛執照,駕照有效期和營業執照有效期一緻。
外國法人代表處申請內容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的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外國法人的名稱、地址;
(2 )外國法人的登記地;
(3 )設立代表處的目的、業務活動的方向;
(4)代表處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國法人代表處申請材料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的申請需附以下資料:
(1 )外國法人的介紹、章程複印件;
(2 )外國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 )開戶行出具的有關支付能力的證明;
(4 )代表處章程;
(5 )代表處的地址(保證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專用辦公室的租賃合同)。
主管外國投資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審查希望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的申請及所附材料,在接受申請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如同意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則頒發證書。
稅務登記國家稅務總局對已從主管外國投資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領取了證書的外國投資企業進行國家登記。
申報社會保險外國投資企業可根據蒙古國法律法規向蒙古國保險機構投保。
外商注冊蒙古國企業的形式、受理機構及申請內容
一、外商在蒙古國設立企業的形式
蒙古國的外國投資企業是指按蒙古國法律注冊成立,外國投資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個外國投資人的投資額超過10萬美元或等額圖格里克的企業。在蒙古國,投資設立企業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處、分公司、有 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二、注冊企業的受理機構
根據蒙古國《投資法》規定,投資人需根據蒙古國公司法、國家注冊登記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可赴蒙古國投資局或蒙古國工商會中國合作機構,對在蒙古國投資經營相關問題進行咨詢。
三、注冊蒙古國企業的申請提交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內容】
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申請需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者的名稱、地址、公民國籍;
(2)投資種類、規模;
(3)企業的形式;
(4)投資的基本形式;
(5)投資的基本行業,從事的生産、服務;
(6)投資、實施的階段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材料】
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申請應附以下資料:
(1)投資者的介紹、身份證、護照和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包括中國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證及護照複印件,如公司法人不能親自前往則需提供委托人授權書及委托人護照複印件等);
(2)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在法人名稱是否與其他法人名稱重合方面經相關登記機構審查確認的文件;
(4)開戶銀行關于投資者支付能力的證明(包括中國公司上一年度完稅證明以及年度銀行往來流水表及所有資産證明);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外國投資企業的正式地址和電話聯系方式等(蒙古國有關部門在審批材料過程中將查驗公司辦公場地及租賃合同);
(7)《經營特別許可法》中規定的相關許可。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依據】
主管外國投資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審査設立外國投資企業的申請及所附材料,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依據技術監督機構做出的以下結論決定是否頒發許可: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2)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3)是否符合標準、衛生要求;
(4)技術工藝水平的評估。
公司通過審査后,應刻制公司公章并領取企業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公司營業執照到期前三個星期應辦理延期手續。一般情況下,新注冊公司一年度進行一次延期,已經營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冊完成后,應聘請蒙古國當地財務會計人員或了解蒙古國相關稅務和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中方財會人員,每個月按照企業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月度報表(月度報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 報表需在下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20日前提交);在蒙古國登記注冊外資公司應該向所在地社會保險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請蒙古國員 工和中國員工的社會保險。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冊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國移民局申請多次往返簽證,同時申請長期居住卡;簽證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一緻,法人代表也可以憑借中國車輛駕駛執照在蒙古國交警總署換取當地的駕駛執照,駕照有效期和營業執照有效期一緻。
【外國法人代表處申請內容】
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的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國法人的名稱、地址;
(2)外國法人的登記地;
(3)設立代表處的目的、業務活動的方向;
(4)代表處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國法人代表處申請材料】
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的申請需附以下資料:
(1)外國法人的介紹、章程複印件;
(2)外國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開戶行出具的有關支付能力的證明;
(4)代表處章程;
(5)代表處的地址(保證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專用辦公室的租賃合同)。
主管外國投資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審查希望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的申請及所附材料,在接受申請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如同意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則頒發證書。
【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對已從主管外國投資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領取了證書的外國投資企業進行國家登記。
【申報社會保險】
外國投資企業可根據蒙古國法律法規向蒙古國保險機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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